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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生变杀生?江苏女子投放25000斤鲶鱼,竟全是外来入侵物种

钓鱼知识佚名2024-05-26

2020年,江苏常州的一位女士为了祈愿家庭幸福,释放了25000斤活鱼入当地的长荡湖。

这一行为导致了中国首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定罪。

放生行为反而招致罚款,鱼商也难逃其责。2020年,常州的徐女士花费16.67万购买了25000斤活鱼,希望通过放生来为家人祈福。

然而,这些鱼在放入湖中不到一天便大量死亡,死鱼漂浮遍及湖面。此次放生最终成了“杀生”,而且由于大量鱼死亡,也给当地渔政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困扰。

为了避免死鱼腐烂对其他鱼类造成伤害,当地渔政部门动员了大量人力,在10天内捞出了20208斤死鱼!

此事件后,全国首例民事公益判决随之作出,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。

事件曝光后,网友纷纷表示:

“应严惩这些害人精,希望加大惩罚力度,太轻了。”

“罚款100万,判刑十年最为恰当。”

“应当重罚至家破人亡。”

由于徐女士放流的鱼属于外来种革胡子鲶,也称埃及胡子鲶或八胡鲶,原产非洲。这种肉食杂食性鱼种,成年体重可超50公斤,体长能达到1.5米以上。不论是在污水还是清水中,都能生存。

由于这种鱼在中国几乎无天敌,加之其凶猛的食性,一旦进入自然水体,会对本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。

其繁殖能力极强,一条500克重的雌鱼一次可以产卵10000粒,一个繁殖季可以产卵3至5次。

因此,像这样的外来物种被大量放流,一旦在长荡湖成功繁殖,将对整个湖区的生态造成灾难。网友的评论中反映了对处罚的不满,认为太轻。

科学放生是关键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国内各地民众的放生活动日益增多。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,放生都应遵循科学、合理、合法的原则。

一旦盲目放生,往往会带来相反的效果。一次好意可能最终转变为恶行。

因此,有放生想法的人应首先咨询当地渔政部门,确保放生的质量。

到底哪些鱼不可随意放生?自改革开放以来,为提升水产养殖经济,我国曾引进多种外来经济鱼类。这一举措也为后来的生态灾难埋下了隐患。

如今,我国多地都出现了外来物种的肆虐,南方尤为严重,包括罗非鱼、埃及胡子鲶、佛罗里达鳖、清道夫、太阳鱼、加洲鲈、花老虎鱼、鳄雀鳝、巴西龟等数十种。

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对南方多个水域的生态造成了巨大破坏,许多本土鱼类因此消失。

怎样才是合理的放生?福建水产学会常务理事黄健研究员提出:

首先要报备。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的社团和个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地方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流的种类、数量、规格、时间和地点等,接受监管。

其次,个人和单位的放流活动,放生的水生生物应来源于认证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。苗种供应单位须持有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》。

还要进行检疫。所有放生的生物种苗应通过资质机构的疫病和药残检测,检测不合格或含药残的禁止放流。

放流方法应规范。禁止使用伤害性的抛洒或“高空”倾倒方式,推荐使用流水滑道等设施,确保放生成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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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生时必须选择本地物种,严禁使用外来物种、杂交种和选育种,以及从非法渠道购买的水生生物。同时,注意物种的攻击性、繁殖力和毒性,强攻击性、高繁殖力和毒性物种应严禁放生。

最后,徐女士的放生事件揭示了她对放生适宜鱼种的无知,以及商家为了利益而忽视生态安全的问题。这表明,在利益面前,很多事情被轻视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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