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起案件6个月刑期,非法捕鱼的法律代价,再次给钓友们敲响警钟
在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之际,如皋法院公开审理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,再次彰显了长江禁渔的严肃性。这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使用“三无”船舶和禁用工具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进行非法垂钓,破坏了长江生态系统的平衡。 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坚定立场,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治警示:在长江“十年禁渔”的大背景下,任何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捕捞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 案件详情令人深思。被告人杨某本是一家船舶公司的经营者,却因垂钓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,后者对“江鱼”的渴望促成了两人的非法合作。杨某不仅自己频繁在长江非法垂钓,还诱导其他钓友胡某、何某、王某加入,他们利用夜晚和凌晨的掩护,采用路亚竿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,并将渔获物出售给朱某。 为了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,杨某甚至购买了对讲机,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。这种有预谋、有组织的非法行为,不仅次数多达数十次,而且获利丰厚,反映了当前非法捕捞活动的新形态和隐蔽性。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新型化是本案的显著特点。杨某等人选择在夜晚和凌晨时段作案,减少了被发现的概率;他们使用路亚竿等新型工具进行垂钓,这种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捕鱼手段,更具隐蔽性和技巧性。 此外,杨某还采取了望风等反侦查措施,显示了其预谋性和组织性。这些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,给长江禁渔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,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夜间巡查和高科技手段的运用,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。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非法捕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。杨某因多次组织并参与非法捕捞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;胡某、何某、王某作为参与者,被判处拘役1个月,并均适用缓刑。 法院的判决不仅考虑到了被告人的犯罪次数和非法所得,还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犯罪行为给予了适当的惩处。此外,被告人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获利,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,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悔罪态度,为法院的量刑提供了参考。 案件审判长吴亚红对判决理由进行了深入分析。她指出,被告人以出售牟利为目的,反复多次垂钓,渔获物的价值远超过休闲垂钓的范畴。他们的行为属于生产性垂钓,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系统的平衡。 因此,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违法行为的惩处,更是对长江大保护的坚决支持。通过这样的判决,法院传递出一个明确信息: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 案件的判决在钓鱼圈内引发了广泛关注。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,也是对广大钓鱼爱好者的一次法治教育。法律专家姜立强调,传统垂钓作为一种休闲方式,只要遵守法律规定,就不会受到刑事打击。 可见,本案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,更是对合法垂钓行为的一种保护,确保垂钓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内健康发展。 本案警示所有垂钓爱好者,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垂钓。在长江“十年禁渔”政策下,任何违反规定的捕捞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。 姜立庭长提出的建议,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钓管理,对垂钓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监督,确保垂钓不被滥用为非法捕捞的工具,同时也保障了合法垂钓爱好者的权益。 我是爱钓鱼,后续会继续分享有关钓鱼的所见、所闻、所感,期待钓友们的关注和支持,我们下期再见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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